美國全國性禁酒令從1920年走到1933年,透過第十八修正案(1919年1月16日批准)與《伏爾斯特德法》(1919年10月28日通過,1920年1月17日起實施)建立執行框架,禁止製造、運輸和銷售酒精飲料。來源也指出,飲酒在技術上從來不是非法,但持有正在飲用的酒精仍可能被起訴。威士忌相關資料則提到,1920至1933年間,所有酒精濃度千分之五以上的酒品銷售一律禁止。換句話說,禁酒令封住的是商業酒類市場,卻沒有把酒精從藥品與醫療體系裡連根拔除。
禁酒法允許藥用酒精飲料透過處方取得,這是理解相關制度背景的第一個關鍵。美國醫學會一方面反對把酒精當飲料,並認為酒精作為治療劑應進一步被勸阻;另一方面,制度仍為醫療用途留下處方管道。來源也提到,禁酒令期間美國政府開放了「藥用威士忌」,可透過醫生開立處方箋取得。到了1933年,《藥用酒處方法》(Medicinal Liquor Prescriptions Act of 1933)試圖廢除藥用酒處方表格,改以藥用酒收入印花替代官方處方空白,並修正《全國禁酒法》第二章。這說明在禁酒令年代,處方箋不只是醫療文件,也是一套管理酒精流向的行政工具。
苦精(Bitters)又稱苦酒、必特酒或比特酒,是一種濃縮藥草酒,來源列出的成分包括水、酒精、龍膽草、橙皮、肉桂、金雞納樹皮及各種藥草。它的歷史也從藥用開始:1824年,德裔外科醫生約翰‧西格特在委內瑞拉對抗西班牙殖民者的獨立戰爭中發明這種液體,最初是為了解決軍隊的腸胃問題;因為味道受歡迎,他在1830年設立酒廠,1853年開始出口,1875年把工廠從波利瓦爾城遷到千里達及托巴哥首都西班牙港。從配方與起源看,苦精不是單純的嗜好性飲料,而是含酒精的藥草製劑。至於苦精在禁酒令期間是否以處方藥名義合法販售,查證來源沒有明確記載;能確定的是,禁酒令為藥用酒精開了處方例外,而苦精在分類上屬於濃縮藥草酒。
苦精在禁酒令前就已經出現在美國雞尾酒的材料中。來源描述老式雞尾酒是一種禁酒令前的美國雞尾酒,材料包括黑麥威士忌、糖、橙片與安格斯圖苦酒,裝飾用瑪拉斯基諾櫻桃與橙子。這裡的安格斯圖苦酒屬於苦精類產品;它在這份配方中是與威士忌、糖和橙片並列的材料。禁酒令切斷正常酒類供應後,苦精的實際販售與合法地位如何變化,查證來源沒有進一步說明。
同樣的藥/酒界線,今天的台灣法規也看得到。菸酒管理法第4條把「酒」定義為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的飲料,但同時規定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,不以酒類管理。這不是禁酒令的法律,而是現行制度的對照:只要一個含酒精產品被歸類為藥品,它就可能不受一般酒類管理邏輯約束。回頭看禁酒令年代,含酒精產品是否被歸類為藥草製劑或藥用酒精的一環,會影響它適用的管理規則;苦精在當時的實際歸類與販售情況,仍需具體史料佐證。